(原创)胜诉行政案件系列之案例三
维持信息公开答复错误,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
--李先生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日,李先生等四人向垫江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依法公开“垫江县县域内何时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申请人所在的垫江县**街道(原**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哪些?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街道(原**镇)**组(原**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哪些?”垫江县人民政府未予答复。
2015年4月12日,李先生等四人将垫江县人民政府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垫江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义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判决责令垫江县人民政府对李先生等四人的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15年8月20日,垫江县人民政府对李先生等四人的申请进行书面答复,但该答复并未就李先生等四人申请的内容依法答复,仅仅提供了2012年3月之后的基本农田情况。
因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的答复,李先生等四人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垫江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做出的《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情况的答复》,责令其重新做出答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3日做出渝府复(2015)9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垫江县人民政府答复予以维持。
李先生等四人因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的《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情况的答复》以及重庆市政府的渝府复(2015)9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具状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1、撤销垫江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做出的《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情况的答复》,判令其重新做出答复。
2、撤销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渝府复(2015)9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证据
被告答辩
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辩称,垫江县人民政府的答复逐一回答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该府在送达该答复时还一并向原告送达“垫江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告知信息公开的情况及咨询单位。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垫江县**镇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信息,垫江县**镇已于2012年公告牌、碑等方式进行了公开,并于2012年5月20日将规划图纸等资料送交原告。故原告已获取相关信息,被告已依法对原先进行了答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辩称,同意垫江县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答复和参加复议,后对全案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做出判决:
一、撤销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做出的《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情况的答复》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渝府复(2015)9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李**等四人于 2015年3月1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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