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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认定涉及第三方利益错误,信息公开答复被依法撤销重做

作者:杨应军律师 来源:北京行政律师网 时间:2020-04-23

(原创)胜诉行政案件系列之案例四

认定涉及第三方利益错误,信息公开答复被依法撤销重做

--刘先生等四人与无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为了解相关政府信息, 刘某某等四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告无棣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材料,要求 “依法公开西小王乡境内。仝家河以南、朱龙河以北、秦口河以西、国荒线西延1000余米处以东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圈地范围内)的土地是否被征收为国有?相关征地批准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这片土地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请提供纸质材料)”。

无棣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刘某某等四人邮寄的材料,后于8月11日以“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为由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9月2日,被告做出(2015)第1号《无棣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下称1号《告知书》),称因档案管理不善,未找到刘某某等四人申请的相关信息。

刘某某等四人认为无棣县人民政府的1号《告知书》违法,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无棣县人民政府做出的1号《告知书》并判令其重做。无棣县人民政府对此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上诉请求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此后,无棣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8日做出(2016)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有关征地信息不存在,并以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公开为由,对土地使用权信息不予公开。

刘某某等四人不服,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依法撤销被告无棣县人民政府做出的(2016)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二、判决被告无棣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寄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答复。

原告证据

判决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做出判决:

一、撤销被告无棣县政府做出的(2016)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二、责令被告无棣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刘某某等四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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