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胜诉行政案件系列之案例六
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某市政府的行为被省政府确认违法
--李**与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申请人**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材料,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依法公开申请人位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市府国有(2010)第00***号】的土地是否由贵府批准收回?收回此土地的相关批文的内容是什么?(请提供纸质文件)”。
2016年6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寄来的*府办公开(2016)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被申请人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有关回收该土地的政府信息请径向**区人民政府申请”。
2016年7月7日,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依法公开申请人位于**市**号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市府国有(2010)第00***号】的土地是否由你府收回?(请提供纸质材料)”,该府于2016年7月27日以**府办公开(2016)1 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建议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
2016年8月4日,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收回申请人位于**市**号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府国有(2010)第00***号】的土地的行政机关名称,公开收回申请人国有土地的文件(请提供纸质材料)。”,该局于8月23日以*国土资公开(2016)001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称申请人的土地已由*国土资(利用)(2013)119号《关于收回**路、**路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收回,该文件明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收回申请人的土地。
李某某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做出的*府办公开(2016)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寄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答复。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了部分政府信息。
复议决定:
经审查,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1日做出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7日做出的*府办公开(2016)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违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