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专业成就价值
未提交复议答复,两行政机关所发拆违通知被撤销
--王先生等七人与淄博周村城管局、丝绸路街道办行政复议案
王先生等七人,在淄博市周村区临街各自拥有门面房一间。王先生于1994年5月从淄博市周村区水利水产局(现更名为淄博市周村区水务局)购买房屋(面积为65.03平方米),并取得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淄国用(1998)字第D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65.03平方米,用途为商业)。
王先生等七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周村区城管局和丝绸路街道处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1、撤销周村区城管局和丝绸路街道处做出的《关于对309国道南侧党校路口至胜利家具市场段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通知》。
2、责令周村区城管局和丝绸路街道处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拆除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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