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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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不服履行补偿职责判决,上诉请求被驳回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00年12月6日与原南昌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支付款项160万元,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郊土集用(2001)字第***号。
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青云谱区2017年度第一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征【2017】212号),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某公司房屋所在地已被征收。自被征收到今,某公司未获得征收补偿。
某公司不服,向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该院做出判决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请。后,某区政府不服,上诉至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年5月,某公司收到了二审判决的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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