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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出让国有土地?
(最高法院土地行政案例)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为其解决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办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驿城区政府无权出让国有土地。
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单位未与驻马店市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未收取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并未完成,因此,驻马店市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要求驻马店市政府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缺乏事实基础,不具备办证条件。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715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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