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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加快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事关新法的顺利施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加快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制定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9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作出新的规定。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要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
二、注意把握好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合理划定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农用地条件相近的原则,将县域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划定区片原则上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可以将同一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也可以将不同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确有必要的,可依据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确定区片边界。划定区片的具体方法可以参考《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相关规定。
(三)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参考144号文基本规定,采用农用地产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等方法综合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产值修正法是以当地主导耕作制度为测算基础,将未来农用地预期产值还原到当期,并结合被征地农民安置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后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方法;征地案例比较法是选择区片内近三至五年来实施征地的典型案例,以政府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基础,剔除政府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进行修正后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方法。
区片综合地价应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低于内涵可比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四)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具体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三、加强统筹和审核把关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工作方案,对补偿水平、工作方法、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统一部署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测算工作。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具体开展测算工作。测算过程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广泛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
(三)县级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形成后,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平衡的方法,地市级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先行进行综合平衡。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
(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综合平衡后的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进行听证,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的程序、方法和成果等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成果合理合法、符合实际。
(五)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区片综合地价相关信息应纳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方便社会查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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