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
无过错解除行政协议的认定及处理
裁判要旨:
根据以上事实,案涉协议未能实际履行的主要原因是案涉土地的规划条件、土地用途等发生改变,并非康鑫物流公司和牧野区政府的原因造成,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及解除都不存在过错。因案涉协议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牧野区政府与康鑫物流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协议,并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康鑫物流公司未取得案涉项目用地使用权的,牧野区政府需将康鑫物流公司已支付使用的直接投入一次性退还。另外,因牧野区政府对案涉协议的解除并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该协议在2018年1月17日因案涉土地的规划及用途发生调整而无法履行时,牧野区政府应当主动及时解除协议,并将已收到的由康鑫物流公司支付的资金予以退还。在牧野区政府延期退还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令牧野区政府支付其未及时退还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康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北环路北侧玉河村。
法定代表人:马兴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王开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康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鑫物流公司)因诉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牧野区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2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鑫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年11月21日牧野区政府(甲方)与康鑫物流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该合同借合作开发的名义,让康鑫物流公司代牧野区政府支付项目用地的征地费用。在案涉土地符合挂牌条件后,牧野区政府寻找其他主体投资新项目,通过调整规划改变案涉土地的用途,导致康鑫物流公司无法参加竞买。因此,牧野区政府使用康鑫物流公司的资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牧野区政府向康鑫物流公司赔偿以34957228.23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4957228.2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鑫物流公司以牧野区政府未履行案涉协议约定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牧野区政府赔偿康鑫物流公司垫付费用缴纳之日起到2018年7月23日止的利息损失。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协议第七条约定,该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乙方应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第八条约定,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使用期限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第十三条约定,用地公告出让后,乙方应积极参加竞买,因乙方原因未能取得该幅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前期支付款项甲方不予退还;如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取得该幅项目用地使用权的,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为本项目用地已支付使用的直接投入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届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决定终止合作协议。案涉协议签订后,康鑫物流公司陆续向牧野区政府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9603832.87元。2018年1月17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新乡市网挂告字[2018]1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将案涉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批发市场)”,且规定“该宗地只能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使用”。因案涉协议履行不能,牧野区政府于2016年7月1日退还康鑫物流公司500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退还1018580.64元、于2017年2月8日退还3128024元、于2018年6月25日退还10000000元、于2018年7月23日退还24957228.23元,至此,牧野区政府将康鑫物流公司前期垫付的费用全部退还。
根据以上事实,案涉协议未能实际履行的主要原因是案涉土地的规划条件、土地用途等发生改变,并非康鑫物流公司和牧野区政府的原因造成,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及解除都不存在过错。因案涉协议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牧野区政府与康鑫物流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协议,并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康鑫物流公司未取得案涉项目用地使用权的,牧野区政府需将康鑫物流公司已支付使用的直接投入一次性退还。另外,因牧野区政府对案涉协议的解除并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该协议在2018年1月17日因案涉土地的规划及用途发生调整而无法履行时,牧野区政府应当主动及时解除协议,并将已收到的由康鑫物流公司支付的资金予以退还。在牧野区政府延期退还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令牧野区政府支付其未及时退还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康鑫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康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小梅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记员: 刘会贞
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十八年,出版四部专著,专注企业行政案件。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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