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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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答复的,哪些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企业行政案件系列。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浙江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而非宏观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上诉人要求龙湾区政府履行保护其企业财产权利的职责,属于组织法意义上的宏观管理职责,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法定职责”范畴。龙湾区政府是否做出答复均不会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以龙湾区政府不履行上述职责为由申请复议,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上诉人温州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2037号行 政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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