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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福建高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行政赔偿系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确认违法并对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前提,即以行政机关违法为归责原则。本案系上诉人起诉被诉人不履行《福建创恒船舶造船项目协议书》违法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履行项目协议书违法一案,原审法院作出(2019)闽01行初31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作出(2020)闽行终234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为此,上诉人基于上述不履行项目协议违法之诉而提起本案行政赔偿之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详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行赔终1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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