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专业成就价值
行政协议案件起诉期限的适用规则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四川高级法院认为,行政协议既有双方性、又有单方性,行政协议之诉既有关系之诉的新特点,又有行为之诉的旧传统。行政协议虽然仍属于一种行政活动方式,却借用了民法合同的方式,行政机关与协议相对人之间虽然本质上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却是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订立并履行协议,正是基于这种平等性和双方性,当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产生争议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红塔建设集团公司以简阳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协议签订后未足额供地、税收政策的变化等,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简阳市政府、简阳市住建局向起诉人支付79357183.5元的经济补偿金。
详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行终44号行政裁定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