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参与整改行为的证据审查
(所选判例,仅供研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广东高级法院认为,再审审查的焦点为宝升汽车检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宝升汽车检测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与深圳市南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科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宝升汽车检测公司承租南华科技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屋。南华科技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宝升汽车检测公司作出《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西丽街道办于2018年12月7日约谈南华科技公司,并向南华科技公司作出《隐患整改告知书》,载明南华科技公司存在园区内部消防柱损坏严重、遗留气罐未及时拆除、电线老化、经营单位“三合一”等现象,要求南华科技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前整改完毕。南华科技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宝升汽车检测公司作出及张贴《关于消除园区安全隐患的告知书》,并附《隐患整改告知书》,同日向深圳市南山应急管理局提交《关于妥善处理南华厂区内废弃气罐的报告》,向西丽街道办安委会提交《深圳南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消除场地安全隐患的实施方案》,后于2018年12月20日向西丽街道安委会提交《关于尽快处理南华厂区内安全隐患的报告》。因宝升汽车检测公司在原租赁合同终止后拒不搬离,南华科技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西丽街道办安委会提交《关于请求监管指导南华厂区安全隐患整改的请示》,称其将于2019年1月24日协调供电供水部门对宝升汽车检测公司场地停水停电操作,同时对园区出入进行管控,并安排施工单位进场启动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请求西丽街道办进行管控及监管指导。之后南华科技公司分别与东莞市平好安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及世纪中保深圳分公司签订南华项目设施清拆工程施工合同及临时用人合同,并分别向中国南方电网、深圳水务集团申请暂停涉案园区用电及报停水表。由此可知,2019年1月24日的涉案整改行为,是南华科技公司自行组织工作人员、供电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聘请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对隐患事项进行整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西丽街道办参与、指挥或授意、指派南华科技公司实施了涉案整改行为,不能认定涉案整改行为系西丽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宝升汽车检测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亦无不妥。宝升汽车检测公司与南华科技公司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宝升汽车检测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公平,请求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申1037号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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