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协调申请被驳回后,
是否可申请征地批准机关裁决补偿安置争议
( 所选判例,仅供探讨,不代表本号观点)
重庆高级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渝府地裁〔2018〕90号《裁决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市政府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渝府地裁〔2018〕90号《裁决不予受理决定书》的主要理由是盛富公司在其提出的申请未经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情形下,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裁决,符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驳回协调申请决定书》(长寿府协调〔2017〕4号)的主要理由是认为盛富公司不具有协调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适用《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由于已经受理了盛富公司的协调申请,故适用《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盛富公司的协调申请。因此,市政府在渝府地裁〔2018〕90号《裁决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关于“其实质是长寿区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事项进行协调”的认定正确,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市政府于2018年4月25日收到盛富公司的裁决申请后,经审查于同月28日作出渝府地裁〔2018〕90号《裁决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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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终11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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