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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信访不作为,是否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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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级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系不服温州空港新区管理中心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并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申请进行回复的不作为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因不服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提起本案诉讼。由于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系温州空港新区管理中心针对上诉人反映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因此上诉人针对温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诉讼,实质也是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1292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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