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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法律地位审查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11-02

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法律地位审查
(所选案例,仅供研究探讨之用,不代表本号观点 )


上海高级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有请求资格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君众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晶通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至2017年3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同,上诉人不再具有承租人身份。2017年2月24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委托原审第三人将涉案房屋移交给南大办公室。另根据涉案房地产租赁合同第七条3.5.2和第十四条的约定以及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在涉案房屋拆除时上诉人对相关添附和屋内设备设施不再享有权利。据此可知,南大办公室此后的拆房行为系征收双方履行上述协议的行为,上诉人与该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且起诉亦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见上海高级法院(2021)*行赔终11号 行政赔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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