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及起诉超限的审查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11-14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及起诉超限的审查

(所选案例,仅供研究探讨之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山西高级法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且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据此,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而明确且一个行政行为一个诉讼,即一个案件应当审理一个诉讼标的。本案中,上诉人的起诉有多个诉讼请求,涉及两个行政行为,既涉及强制拆除行为,又涉及征收补偿行为,以上两个行政行为各自独立、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及法律效果。若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则不仅不利于行政机关有效应诉,而且势必对人民法院聚焦被诉行政行为,归纳争议焦点,组织举证质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清晰明确的裁判等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产生阻碍,进而影响到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故当事人应当具体而明确地指出是哪个行政行为,并以此为标的提起诉讼,以便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上诉人在起诉时同时针对两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二)根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对于起诉人知道行政行为但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2年;对于不知道直接处分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的,其起诉期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20年。本案中,关于强制拆除行为,上诉人于2015年5月就已经知道其地上设施被强制拆除,其于2019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明显超过法定2年的起诉期限。

#北京企业行政律师##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企业行政案件#
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晋行终696号] [2020.12.21]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