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房违建认定及强拆赔偿的救济
——历时近五年涉及各种形态的典型案件
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十九年,出版四部专著,专注企业行政案件。
代理的行政案件涉及各级地方政府,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已出版专著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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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子
在2021年的末尾,办了近五年的涉及人数较多的门面房违建认定及赔偿案件,因行政机关不再上诉而划上圆满句号。
在瓦蓝瓦蓝的天空下,沐浴着冬日温暖的阳光,我与一位做高端房产案件的博学同行边谈天,边找地准备小酌一番。此位兄台亳无意外地被路旁一处高档住宅深深吸引,看到我满脸的鄙视,他淡淡地说,这里住的“非富即贵”,莫非您也是? 恭喜你答对一半,我是“非富”,啊哈哈哈哈(要有星爷那种狂放不羁的调调)。
还是言归正传,本案很典型,颇具研究价值。涉及违法建筑认定、强制拆除、国家赔偿;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及基层、中级、高级法院;涉及确认违法、驳回起诉、撤销一审并发回继续审理等情形。
(文末有原创古代长诗一首,似可一读)
案 情
位于某省甲市乙区丙街道***号的商户们,其门面房都是1996年前后从乙区某局购买的,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此外,部分商户还与乙区某局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用场地(位于临街门面房之后,商户租赁土地后建房使用),并交纳租赁费用。
2017年3月8日,商户们收到丙街道办事处送来一纸《关于对***号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通知》(下称《拆除通知》)称,决定对***号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拆除,并称将于3月11日起实施断电等强制措施,并进行围挡,将对范围内的房屋集中拆除。
2017年3月15日,乙区行政执法局与丙街道办事处将商户们在租赁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拆除,但商户们前面的门面房得以保留(保留门面房与商户们启动法律程序有关,请往下看)。
委 托
2017年3月10日,商户代表们到北京找到我们,人群中竟然还有一位执业律师,是代表父亲来京的。代表们说来北京前就了解到我执业多年并出版了三部拆迁方面的书【2020年7月,应法律出版社稿约,我的第四部独著《房屋征收实战策略》出版,该书第一次印刷本售罄,现第二次印刷本已上市】,双方的信任基础比较好。
在与商户代表了解案情,解答咨询,并提出初步建议后,代表们经与其他商户沟通,当即决定委托我们事务所处理他们的房屋违建认定等事宜。
二印本已全国上市,新华书店及网上均有售)
办 理
本案的办理,我们的初步方案是针对《拆除通知》向乙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拆除通知》。期间若涉及行政机关强拆的,视情况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案后来的发展,也与我们预想的吻合。
一、【申请撤销《拆除通知》】
(一)提出申请
2017年3月11日,商户们办齐了委托手续并依约交纳了律师服务费。
2017年3月12日,为节省办案时间,我们将拟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目录、给乙区行政执法局、丙街道办的相关文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商户代表,指导他们办理证据材料及签名,指导他们邮寄。
(二)违法强拆
行政复议期间的2017年3月15日,乙区行政执法局与丙街道办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商户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由于之前已告知商户们如何取证,他们都按原计划对强拆涉及的证据进行了固定。
(三)复议沟通
在指导商户们进行相关信息公开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我们决定与乙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以促进问题的解决和争议的化解。
2017年5月1日上午,我们来到了乙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根据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地政府的法制办公室也不再保留,相关职能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经与接待人员沟通后,该办副主任接待了我们。这位副主任态度温和,他明确区行政执法局和丙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是违法的,区政府已责令停止。就我们提到的撤销《拆除通知》的案件,他说正在办理。我们说,《拆除通知》将商户们从行政机关购买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违法,商户们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正当,希望乙区政府组织协调,以解决实际问题。
(四)复议结果
我们与乙区政府沟通后,乙区政府也要求乙区行政执法局和丙街道办实质解决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达成有效成果。
2017年5月9日,商户们收到了乙区政府于5月4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乙区行政执法局和丙街道办共同做出的《拆除通知》。后乙区行政执法局和丙街道办均未向法院起诉,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拆除通知》被撤销了。压在身上的“违法建筑”巨石终于消除了,商户们长出一口气。
二、旷日持久的赔偿之路
在《拆除通知》被撤销后,下一步就是处理部分商户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被强拆的赔偿案件。经与委托人沟通后,我们仍就选择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为便于阅读,仅以丁先生的案件为例)。
第一轮:复议强拆违法并要求赔偿
2017年5月15日,丁先生以乙区行政执法局和丙街道办为被申请人,向乙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乙区行政执法局和丙街道办于2017年3月15日共同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若干元。
7月13日,乙区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丁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及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丁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7月**日,丁先生将乙区政府诉至甲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乙区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丁先生的主要理由是:
1、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乙区政府做出驳回丁先生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直接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该项明确了只有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才可做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其他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能做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乙区政府援引地方性法规《**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认为丁先生要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对丁先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乙区政府的法律依据显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所做出之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2、丁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是很宽松的。
本案中,丁先生向乙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乙区政府应依法受理。
3、关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丁先生提供了强拆现场的视频和照片,提供了强拆前、后情况的照片,能够证实是乙区行政执法局及丙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
(2)本案中,丁先生通过合法租赁国有土地建房,该建房行为是否违法,应由法定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界定。
(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丁先生已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乙区政府认为丁先生未能举证,则应由实施违法强拆导致丁先生无法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两部门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求丁先生举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甲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10月**日做出行政判决书,判决:
撤销乙区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后乙区政府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先生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进而驳回乙区政府的上诉。
第二轮
确认强拆违法但不予赔偿
1、本以为,经过某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后,丁先生的赔偿问题会得到切实解决,但没想到这只是开始,乙区政府并不认为丁先生应当获得赔偿。
2018年9月**日,乙区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虽认为乙区行政执法局及丙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但同时认为丁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决定不予赔偿。
2、丁先生对乙区政府第二次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不予赔偿决定并判令乙区行政执法局及丙街道办赔偿人民币若干元。
3、乙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丁先生要求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并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明为由,裁定驳回了丁先生的起诉。
4、丁先生随即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是其一审诉讼请求明确:
本案是经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有别于直接起诉要求赔偿的案件。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求有两项一是撤销被上诉人乙区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不予赔偿决定,第二项则是具体的赔偿请求。鉴于乙区政府确认了乙区行政执法局、丙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对于这一复议决定内容上诉人当然不必再诉请法院撤销并重新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鉴于乙区政府又决定不予赔偿,这一部分复议决定内容如果不撤销,将对上诉人的赔偿诉讼请求产生拘束力。因此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这一部分,至于具体赔偿请求因在行政复议申请时提出但未获复议机关支持,上诉人在起诉时要求予以赔偿完全合法。
总之,对于一个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首先是对复议决定中不服的部分要求撤销或更改,同时对复议申请时提出的其他诉求要求法院支持。就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案件,以所谓诉讼请求不明确予以驳回,无疑是罕见的。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确,一审法院为裁定而裁定,其驳回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5、2020年6月**日,甲市中级法院经书面审理后做出行政裁定:撤销乙区法院的一审行政裁定并指令乙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第三轮 赔偿判决
乙区法院继续审理后,做出行政判决:
1、撤销乙区政府做出的***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乙区行政执法局、丙街道办赔偿*****元。
判决做出后,乙区政府、乙区行政执法局、丙街道办均未提起上诉,一审赔偿判决生效。
后 记
其实,绝大部分的赔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原告)都有调解意愿,大部分的行政机关人员对调解的意愿则不那么强烈。因为对行政机关人员而言,协商解决可能存在被质疑利益输送或腐败等,会给他们的职业带来风险。
于是乎,行政机关希望法院判决,法院希望行政机关自己赔偿,两者来回踢皮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部分判例示范,明确法院应对赔偿案件及时裁判,但实践中赔偿类案件程序过多,损害实质正义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如何破除一些潜在的壁垒,使这类案件能真正在比较少的程序中做到案结事了,还需要更有操作性的规范出台。
无 题
凝睇忆太虚。
倚案盼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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