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
出庭不出声,意义何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由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首次规定,即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立法原意希望解决“告官不见官”,促进行政争议解决。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同年,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规定》,也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8年2月8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了“稀释”,以至于只要有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即可,并不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当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因一宗企业征收案件,代理被征收企业在南昌开庭。法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诉人某区政府派了个副区长出庭,但始终一言不发。
在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两次示意该副区长,既然来开庭,就“说说”,该副区长表示,没有什么要说的。
这类情形,并非个别现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沦为形式,大家走走过场。当然,更多的时候,行政机关每每还以负责人公务繁忙为由不派负责人出庭,你想见“官”都见不着。
有时候,法院还会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占行政案件的百分比,但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这样的统计又有什么意义或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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