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负责人,出庭多出声
壹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出声,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政府负责人,出庭不出声),这一次再写,也是想反映出不同的城市人民政府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了较细的规定,规定了哪些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应当出庭以及哪些案件可由法院通知其出庭,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的诉讼义务。
第四条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贰
12月7日至9日,我在杭州出差。
杭州的西湖,享誉古今中外。我记不清是何时读到宋代隐士潘阆的《酒泉子·长忆西湖》一词,一直被“笛声依约芦花里,白鸟成行忽惊起。”的景象所吸引,也一直想找到这几个意象之所在,更想体会一下这样的意境(老先生是想象力丰富or吹牛)。但每次到杭州,却又因为办案行程紧凑,未能如愿。
这一次也不例外。
这次是来杭州中级法院开庭,代理一宗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我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我们想听听某某区政府出庭负责人这方面的意见。
后来,该出庭负责人谈了他的意见,看得出庭前是做了准备的。不管本案最终能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比之有的出庭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坐而不论道还是要好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