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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可以私自签订补偿协议吗?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07-01

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可以私自签订补偿协议吗?

有网友咨询上面的问题,杨应军律师解答如下:

      一、《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题主提到的房屋系共同共有,即各共有人对房屋有平等的处分权。故,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由各共有人在协商好的前提下由各方共同签名或依法授权其中一人签约。


三、再回到题主所称的私自签约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私自是指未经与其他共有人商议或其他共有人不知道补偿内容的情况,还是其他什么原因。还有,征收方有无向签约人之外的其他共有人协商或确认过补偿内容等。


四、最后,如果其他共有人要将此补偿协议诉诸法律,需要考虑的事项

鉴于征收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之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因此,如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方面要注意根据案件情况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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