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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征收评估报告,怎么办
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对报告不服的,可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一、 申请复核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里规定了一个时间点,就是10日内,而且是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也就是说收到之日是起算点,因此要重点留意收到评估报告的日期。
申请 鉴定请复核评估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这一点题主需要重视,不能用口头方式申请复核。
评估机构对于书面的复核申请,有在10日内审查复核的义务。复核的结果有可能改变评估结果也有可能维持评估结果。复核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作出评估报告,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将评估复核申请书邮交给评估机构,而不要将该申请书邮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或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于经过鉴定或重新作出的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人仍然不服,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或通过申请作出补偿决定等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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