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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征收案,不服某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公司老板申请法院判后答疑,他向法院提出要安排承办法官之外的人来答疑。
根据当地高级法院自己制定的规定,对某公司老板以公司名义提出的答疑,应安排庭长或其指定的人来答疑。
可当地高级法院仍然安排承办法官来答疑。要求法院答疑,就是因为对判决不满,这样答疑,有什么用,形式都没有做到啊。
下一步,某公司决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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