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协议
(一)定义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
(二)范围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符合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6.其他行政协议。
二、招商行政协议
招商行政协议,即招商引资行政协议。
因招商引资签署的行政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共同声明等)产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启动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案件,我们称之为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
三、招商行政协议案
(一)招商行政协议案等行政协议案件,产生原因一般有:
1.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导致投资主体受到损失;
2.行政机关拖延履行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的义务;
3.因现行法律规范修改或政策调整产生纠纷;
4.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
5.他因招商行政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二)特点
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是因招商引资而签订,一般涉及的项目金额较大,开始时当地政府很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促进项目顺利落地并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付出了很多,一般前期合作愉快。
后来,随着落地项目的收益增加或土地增值,也有的是地方政府首长更换,也有的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等,还有的是因为当地又引入了更大的项目且这个项目与原来项目存在冲突或竞争关系,等等。由此,产生不履行协议,不兑现承诺等情况出现,进而产生纠纷,在无法调解或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最终产生纠纷。
(三)对策
1.从投资方来说
经商做生意,遵纪守法为第一要务。如果存在违法行为,打起官司来,腰杆子不直,很容易受到其他影响;
产生纠纷或有可能产生纠纷时,应积极与相关方沟通,争取协商解决。最重要的是,协商的同时,要有证据意识,要按照诉讼的标准收集证据。
2.从行政机关来说
依法依规处理好政商关系,不逾红线;
涉及招商引资行政协议纠纷,一定要重视,主动沟通,积极化解,更重要的是要充尊重投资人的物权权利,理解其利益诉求。把问题盖住、压住,非明智之选,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