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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本案中,虽然双阳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中明确其作出收回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并在答辩状和一审庭审中陈述由于三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开工建设,严重影响该区域的整体开发利用,为了双阳区城市整体发展的公共利益,双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收回三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发的二期剩余1705 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但其未能提供因
征地补偿协议是否无效的审查
解除行政协议案件中,各方责任及损失的确定
土地置换协议的性质及能否实施的审查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自规局某分局是否应当支付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价款,如应支付,应当支付多少。原铜陵县国土资源局与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的《有偿收回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铜陵县国土资源局已将案涉土地公告收回。案涉土地出让金354万元,某公司已于2012年7月30日缴纳完毕。此后,根据相关政策,铜
有偿收回土地行政协议案中,补偿款项如何确定